郑州工程技术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0-2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校内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经济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审计人员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围绕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净资产与预算结余管理、财务决算等方面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本单位发展需要;

(二)财务管理单位内部不相容岗位是否分设,印鉴管理是否相互控制与制约;

(三)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规定。

第六条  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是否有合理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预算执行序时进度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保证预算完成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预算执行情况及产生差异的原因。

第七条  收入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是否将应上缴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二)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合规并报有关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的问题;

(四)票据管理是否规范,收费票据是否使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是否建立票据领用、回收制度;

(五)校内各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将应上缴学校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八条  支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据实列支,有无转移、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核算和结算是否合规;

(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等资本性支出是否在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按规定报批;

(六)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  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有无风险性投资等问题;

(二)应收和预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的问题;

(三)存货是否定期清查盘点,是否账实相符,盈亏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固定资产是否定期清查盘点,帐卡物是否相符;盈亏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折旧的计提及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

(六)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资产有无流失、无偿占用等问题;

(七)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按规定报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八)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对外投资收益是否纳入预算并统一核算。

第十条  负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负债是否按不同性质分别管理,核算是否正确、合规;

(二)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

(三)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借款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借入款项的管理是否科学规范。

第十一条  成本费用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是否正确归集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是否按规定合理摊销。

第十二条  净资产与预算结余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与预算结余的科目衔接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及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三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种类和时限是否符合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政府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及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正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政府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所列各项收入、费用、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规违纪问题;

(四)附注是否恰当的对会计报表中未能列示的项目作出说明及已列示的项目作出进一步说明;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专项绩效分析的指标是否恰当、有效,是否定期编制反映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财务分析报告;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可采取送达审计或者就地审计的方式,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或定期、专项、跟踪、后续审计。

第十七条  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组要求的时限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审计处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并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结果进行复核确认,出具复核确认意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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