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学校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效益性,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洁行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以学校各种资金来源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筑物维修、装修改造、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校园景观绿化、安全防护以及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等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范围如下:
(一)单项投资在3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学校交办的工程审计项目;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逃避审计监督。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审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审计费用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基本建设成本,从建设工程费中按规定支付;其他工程项目的委托审计费用由学校预算安排专项支出。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立项、论证情况如何,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完备;
(二)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
(四)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代理招标单位等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承包,其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其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收费是否合理;
(五)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六)工程预算是否规范、合理、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建设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开工是否符合开工批准程序,对于应急工程是否及时补办手续;
(二)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三)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隐蔽工程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与签证;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四)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工程预算、实际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支付,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六)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质次价高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手续是否齐全。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合法合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说明书及工程签证单、材料签证单等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用定额是否准确,计费的各项内容有无调整和取舍,主要材料、设备计价是否按照中标价或市场考察认定价或同期信息价结算,工程变更有无依据、是否真实,工程类别的套用是否与实际相符,施工队伍的资质是否真实,各项费率的计取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有误,执行有关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适时、准确、合规;
(三)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报告及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是否详实、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虚列投资问题;
(五)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六)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账实相符;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七)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如何,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凡列入我校建设工程年度计划、达到限额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年初将项目计划及有关文件报送审计处备案。审计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制订相应的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 具体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将经领导批准的立项报告和工程预算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情况,安排审计人员参与招、投标和合同、协议书签订等有关环节。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对隐蔽部位和中间验收部位的验收要做好记录,以备审计部门抽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报审,审计处在接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组织实施审计。项目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或立项审批报告;
(二)设计文件、施工图纸;
(三)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立项表;
(四)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开工通知;
(五)施工合同;
(六)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清单;
(七)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施工日志;
(八)工程变更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施工现场签证资料;
(九)工程主要材料、设备采购价格清单及验收凭证;
(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工程决算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
(十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计任务,并与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交换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书》,报请校长审签后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支付,项目主管部门应留足尾款。财务部门凭《审计意见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未经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