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按照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学校科研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制度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着重做好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关键业务等审计,重在促进内部控制建设,重在督促管理责任落实,重在促进资源绩效提高。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五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主要是指审计处依法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财务收支等管理情况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在支出范围和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三)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
(四)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转移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二)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使用过程中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和存在虚列支出等违规违纪问题;
(四)科研配套资金是否到位;
(五)科研经费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规定;
(六)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学院及部门公章;
2.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资料报送审计处;
3.审计处收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核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相关学院(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4.审计处审签时,如发现有不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事项的,应及时向相关学院(部门)提出书面审计意见,相关学院(部门)负责审计意见的落实。如发现有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科技处并向校长报告。
(二)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学校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科研经费审计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实施,需调整年度科研项目审计计划或临时增加的科研审计项目,需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2.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相关院系和项目组发送审计通知书;
3.项目组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相关学院及项目负责人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程序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条 在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学校审计处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任务申报书(合同、协议)、批复预算、结题报告;
2.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复印件;
4.经财务处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二)科研经费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和项目预算等;
3.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4.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5.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6.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7.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8.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
9.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以上4-9项资料,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院系(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被审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有权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应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