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审计档案工作,提高审计档案质量,充分发挥审计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结合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审计处对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材料(以下简称审计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和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档案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审计处负责学校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移交前的保管工作,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以下称档案馆)负责学校审计档案移交后的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及时收集审计档案材料,按照立卷原则和方法进行归类整理、编目装订、组合成卷和定期归档。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八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审计档案的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计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立项类材料: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项目审计方案等;
(二)证明类材料: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三)结论类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单、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等;
(四)备查类材料: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条 审计档案材料应当按下列四个单元排列:
(一)结论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二)证明类材料,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立项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四)备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内每组材料之间的排列要求: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二条 工程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随工程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归入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三条 除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外,下列资料也须由审计处兼职档案员负责归档,形成审计文书档案:
(一)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指示、讲话、批复及有关规定、办法、通知和文件;
(二)学校有关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请示、报告等文件;
(三)审计工作会议或审计学术交流会议,本校代表的发言稿及会议的主要文件;
(四)审计处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人事任免等文件;
(五)有关审计工作的统计年报及重要报表;
(六)其它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档案。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审计项目建立电子审计档案。
第十五条 电子审计档案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文件存储格式,确保能够长期有效读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字型电子文件;
(二)用扫描仪、数码相机等设备获得的图像电子文件;
(三)用视频或多媒体设备获得的多媒体电子文件;
(四)用音频设备获得的声音电子文件;
(五)其他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 电子审计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离线方式是指审计处采用光盘移交电子审计档案;在线方式是指审计处通过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网络传输电子审计档案。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立卷人)完成归类整理,经审计处兼职档案员检查、审计处处长审核后,按规定进行编目和归档,向学校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归学校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档案馆负责保管,档案馆应当安排对审计档案业务熟悉的人员对接收的纸质和电子审计档案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九条 审计处和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二十条 借阅审计档案,一般限定在审计处内部。审计处以外或学校以外的单位查阅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必须经审计处负责人或者校长批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