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程技术学院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3-0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二级单位负责人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教育系统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负责人是指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群团机构、教学单位、教辅单位的中层正职干部和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层副职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受党委组织部委托,依法依规对二级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二级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其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二级单位负责人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二级单位负责人守法、守纪、守规、尽职情况,加强对其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以及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预算收入和支出情况,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三)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管理是否规范;专项资金能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四)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五)设备购置、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工程建设、银行贷款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程序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取得预期成效,是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六)财经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七)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八)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九)委托部门或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一般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向党委提交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批准后,向审计处下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接受委托,确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二级单位负责人(以下统称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学校相关部门及人员参加。实施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二条  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审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能时,可以通过审计处协调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人事处等单位予以协助,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基本情况;接受审计的被审计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十五条  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十六条 被审计干部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书面函告审计组,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审计组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反馈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一同提交审计处。

第十七条 审计处收到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对其进行审议,并将审议后的审计报告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向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通报审计结果。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中层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人员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行为;

(三)疏于监管,致使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人员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二级单位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向学校提出被审计干部的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纪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较好地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中层干部,应给予适当的表彰或奖励;对被审计干部及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学校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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